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25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BR>税函[2000]698号)略称:“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BR>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BR>不征收增值税”。请知照。<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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