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对新申报表落实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要根据本局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新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市局对新申报表的工作安排,及时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对内培训。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税务干部进行新申报表的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和逻辑关系,切实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各局应在10月8日前将实施新申报表的通知在征收大厅进行公告(附后),并及时将新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发放给每一位纳税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每个纳税人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方法,切实提高新申报表填报质量,保证新申报表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推行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市局已组织开发了填制新申报表的应用软件,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正确填制申报表完成纳税申报起到了辅导和指引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因此各局要加强与有关服务单位的联系,做好推行电子申报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申报中出现的问题。
(四)实行手工申报的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栏次,应填写“0”不能空项。
三、 新申报表的落实工作涉及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各局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所得税部门应积极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四、 新申报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与以前计算口径有变化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执行。
五、 新申报表的执行时间
鉴于征收系统升级时间较晚,经研究,我局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包括2006年12月份、4季度的预缴申报表和2006年度的年度申报表)。新申报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2006年9月28日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根据其生产经营核算的情况,依法申报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申报表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计算缴纳所得税情况的真实反映和有效载体,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根据当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完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断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以来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新进行了修订。
二、新申报表的构成
新申报表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构成。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由一张主表、二十张附表组成,附表分为通用附表和行业附表。主表和通用附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纳税人,行业附表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月预缴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适用于实行定率或定额方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三、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此次新申报表本着分类申报、简化预缴、完善汇缴的原则进行修订。分类申报是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根据本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适用三种申报表:1、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的申报表;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的申报表;3、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纳税人的申报表;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年度申报采用核定征收申报表。简化预缴是对原预缴申报表、核定征收申报表进行了简化。完善汇缴是对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内容进行了调整,简化了主表、增加了附表,附表内容是对主表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二)明确了逻辑关系。新申报表对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进行了勾稽对应。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先填报附表,再根据附表的内容填报主表内容,保证主附表数据正确、完整。
四、 新申报表执行时间
我市执行新申报表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
为便于纳税人掌握和了解新申报表相关内容可按以下方式查询:
(一)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
(二)拨打咨询电话。XXX区(县)国家税务局电话号码
(三)纳税人可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部门咨询、领取相关资料。
XXX区(县)国家税务局
2006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
2006年4月18日
附件:1-3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