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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文转发给你,请依照执行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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