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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相关规定,对青岛市范围内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4月1日后的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个季度,税务机关统一在征管系统后台进行纳税期限调整。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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