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令[2002]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传递,努力把加油站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 要采取公告等形式及时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相关纳税人,督促加油站按规定要求及时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 《办法》所附《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由各省辖市国税机关按总局格式统一印制。
四、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要及时了解《办法》贯彻落实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汇总后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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