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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6]153号通知转发)有关规定核发《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620号 2006-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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