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大企业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对象
本指引中的股权转让风险管理工作对象是,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有关的股权转让行为。包括: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之间转让股权,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转让股权,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转让总局定点联系企业股权。
二、时间范围
本次重点关注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转让行为(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三项行为任意一项发生在该期间的)。发现不在此时间范围的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税收风险的,不受该限制。
三、工作阶段和任务
(一)前期准备阶段
税务总局负责从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总部收集2010年度至2013年度股权转让信息,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股权转让情况。重点收集以下信息:
1.企业集团股权转让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2.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无偿划拨文件。
3.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资料。
4.企业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5.被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评估报告。
6.被收购企业的公司章程。
7.被收购企业最近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点)的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8.被收购企业原个人股东的出资证明。
9.股权收购款项支付情况(银行支付明细记录)及证明资料。
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缴款凭证、免税、不征税证明等;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等。
(二)风险评估阶段
1.审核已收集的数据
(1)工商部门股权转让信息
各省审核已收集的本辖区内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信息,以及总局定点联系企业转让或受让其他企业的股权发生的股东变更信息。重点审核的收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填报《企业股东变更信息收集表(工商部门)》。前期已从工商部门获取且能满足此次工作要求的,不再重新获取。
(2)税务系统基础数据和申报数据
税务总局分户审核收集本辖区内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信息。详见《企业税务登记的投资方信息收集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收集表》。
(3)其他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信息
2.风险分析
税务总局将收集的股东变更、税务登记和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比对,重点筛选识别以下三类股权转让风险:一是企业税务登记的投资方信息与工商部门登记的最后一次股权变更后的投资方信息不一致的;二是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企业投资方信息一致,但股权出让方未在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三是同一企业的股权在集团内部不同企业间发生2次以上(含2次)转让的。
3.任务推送
税务总局将识别过滤出的股权转让风险,推送至各省应对。
风险应对任务中的股权出让方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各国、地税联合工作团队直接应对;股权出让方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之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可以推送至股权出让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应对处理结果由本省联合工作团队汇总后一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告。
(三)风险应对阶段
1.案头审计
各省国、地税联合工作团队根据税务总局推送的工作任务及下发的存在税收风险的股权转让信息,开展案头审计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联合工作团队在案头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审核:税务总局下发的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转让方是否已在当年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转让股权所选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低价转让、平价转让的情况。对股权转让计价不合理不公允的,引导企业进行自我整改,补缴入库。对拒绝进行整改,或自我整改不到位仍不能消除风险的,启动现场审计。
2.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营业税及附加。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关注股权是否转让给关联方、是否涉及非居民企业、是否涉及核定征收企业,关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关注股权转让收入除货币资金以外是否存在实物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流入, 审核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成本、费用扣除是否合规, 审核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和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特殊性重组政策适用的合规性,审核股权转让所得是否一次性确认收入,关注股权转让损失是否进行清单申报。
(3)个人所得税。关注个人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有无补充协议,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等。
(4)印花税。关注企业是否对股权收购合同正确计算印花税并贴花或汇缴。
(5)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关注并审核被转让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以确定其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以及其转让的目的,从而判断该转让是否以土地使用权、房产的转让为主要目的。
(四)反馈提高阶段
各省级局汇总填写《股权转让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表》,逐户整理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税务审计阶段的工作底稿、约谈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形成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案卷并归档;系统分析税收风险形成原因,提出完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防控建议,全面总结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形成专题报告。
附:
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和审核要点
类型一:跨境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
1.有形资产购销
主要审核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或价格是否合理。
(1)利润水平比较
将关联交易利润率与该企业的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比较,或与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比较,或与集团公司或其对应部门的利润水平比较,或与关联交易对方利润水平比较等等。
跨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对这类长期亏损和微利的企业,应重点审核。
(2)交易价格比较
将关联交易价格与企业内部同种商品的非关联交易价格比较,或与关联方再销售价格比较,或与独立第三方可比交易价格比较等等。
2.关联资金融通
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融通(包括长短期资金拆借、担保、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转移利润。
(1)与金融机构或独立第三方的同类同期借款比较,利率标准是否合理。
(2)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上限: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3)对支付给避税地公司的利息,应当关注可能存在的避税安排。
3.关联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支付
(1)公司是否有使用该技术、商标的真凭实据。如果支付给避税地公司,应结合对方公司是否有相应的机构、人员、费用来判断其合理性。
(2)境内企业使用该技术或商标后是否获得了预期收益或相应的利润。如果没有,则应审查该技术、商标是否具有值得付费使用的商业价值。
(3)境内贡献审核:境内企业是否参与技术开发、商标推广并获得合理回报。
(4)与技术许可相关的境外关联方派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4.关联服务费支付
(1)是否真实提供了服务。核查对应的合同、人员往来或相关服务记录,防止通过巧立名目收费转移利润。注意审查是否支付给避税地的空壳公司。
(2)可比情况下,独立企业是否愿意或有必要付费接受该服务。即该项服务是否真正使企业受益。防止出现关联企业受益、本企业买单的现象。
(3)与行业一般水平比较,支付标准是否合理。
(4)股东作为投资者收取的、没有提供服务的管理费不得税前列支。
(5)如果是境外集团总部/区域总部提供的共享服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成本基数归集是否合理?向各个受益公司分摊服务费的分摊标准是否合理。
类型二:境内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
1.制造企业
主要审核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先进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的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1)同种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
(2)利润水平是否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显著低于集团(上市公司)或其对应部门平均利润水平。
(3)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支付技术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从事合约研发服务。
(4)企业是否存在不合理归集集团的相关费用。
2.房地产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向关联方转移土地增值额或利润额,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特有的税种,向上下游关联企业转移增值额避税,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首选。
(1)房地产业务的上游或下游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包括上游的施工企业、装修企业和材料设备提供商,下游的商场、宾馆酒店、置业或物业公司等。
(2)是否存在受地产商控制的施工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3)关联交易的单位建筑成本与费用,是否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的同类建筑造价或预算造价,以多开建筑业发票方式虚增施工成本。
(4)销售给关联方的商铺、住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非关联正常价格。
(5)相对土地成本,项目的土地增值率或利润率是否显著偏低。
3.互联网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将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享受软件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
(1)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过高。
(2)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合并报表平均利润。
(3)各种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是否明显区别于非关联交易。
(4)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总部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或不合理商业安排减轻集团整体税负, 重点关注:集团下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本部利润水平亏损、微利或显著低于集团合并利润水平的企业。
(1)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下属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导致总部企业利润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2)是否不收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下属公司的商标费、技术使用费、服务费、租金、利息等,以少缴营业税。总部企业容易忽视前述费用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费用,应当予以注意。
(3)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属于股东投资活动的成本是否作为服务费分摊至子公司。
类型三:非合理商业安排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把老公司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设立的企业(如软件企业等),重新享受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公司是不具有实际功能的导管公司。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通过转让境外空壳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逃避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4.利用避税港避税
企业设立在海外低税率地区的受控境外子公司未合理地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