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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22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经营旧货的税收优惠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并抄报市局。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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