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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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