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发[2000]23号件指示精神,我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必须于2001年年底以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将于 2002年 1月 1日 起 取消所有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同时应向税务机关缴销未用完的手工专用发票,原使用普通电脑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也必须于 2001年 12月 31日 前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我市于 2002年 1月 1日起 ,税务机关对于凡是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予供售专用发票。
三、从 2002年 1月 1日起 ,纳税人取得凡属我市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纳税人取得属我省范围内非防伪税控系统于 2001年 12月 31日前 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 2002年 3月 31日前 向我市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四、纳税人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必须尽快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便安排培训和购机事宜,报名时间于 2001年 8月 31日 截止。如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无法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而造成损失的,由纳税人自行负责。
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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