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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0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0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发售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应开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1999年2月26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017号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6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发票工本费执行下列标准: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手写版)每本(25份)7.30元。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电脑版)1.10元/本。

三、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每本(25份)4.40元。

你局须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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