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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全省统一使用服务业发票,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 1995-08-0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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