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附件:
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 序号 | 行 业 | 所得率 (%) |
| 1 | 制造业 | 7 |
| 其中:加工修理 | 10.5 | |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7 |
| 3 | 服务业 | 14 |
| 其中:(1)饮食服务业 | 10.5 | |
|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 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 17.5 | |
| 4 | 娱乐业 | 28 |
| 5 | 建筑业 | 10.5 |
| 6 | 交通运输业 | 10.5 |
| 7 | 其他 | 14 |
注:
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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