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答税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9)国税地字第113号《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一、各种营业执照贴花范围
1、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都应按规定贴花。
2、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免贴印花。
二、注销方法
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在通知中对印花税票的注解作了规定,为使注解方法简单易行和规范化,我省统一实行盖印注解的方法。税票粘贴后,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加盖印章注销。印章由市、地税务局统一刻制,由县、市(区)税务局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管、使用(印章式样及注销方法示意图附后)。
三、代售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
对各级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代售的印花税票应提取的手续费,可按代售印花税票总金额5%的比例,由县、市(区)税务局按季统一计提办理退库,全部支付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对已经领取但尚未贴花的营业执照,应按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精神和本通知的规定,由当地税务局规定时间,限期补贴贴花。过期仍未贴花的,按偷税处理。
附件:1、印章式样及注销方法示意图;
2、(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
一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印章式样及注解方法示意图
1、印章式样
| 印花税讫 |
10mmX 20mm
2、注销方法示意图
应 税
| | | 印 花 税 票 |
| 印花 税票 | ||
| | | |
证 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 (89)国税地字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五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五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附:画线注销示意图
应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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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