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5]9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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