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制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二、请各局将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2004年6月30日后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抓紧时间按规定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注:根据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件。……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56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文阴影部分停止执行。)
三、对于截止目前仍旧缺少相关电子信息无法审核退税的情况,要及时核查。对于出口退税纸制单证存在疑点的出口货物,要转请稽查局做进一步核查。
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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