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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34号 2014-03-1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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