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集中划缴问题的批复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你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集中划缴问题的函》(建深函[1999]132号)收悉。经调查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你行深圳市内各支行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由深圳市分行汇总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申报缴纳,分行在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必须分别注明各汇缴支行的代扣税款金额。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个业务处室,各分局、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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