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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同意调整为5000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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