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转发给你们。有关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2004]16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
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
下一篇 →
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