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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11号 )的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提出了调整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013]第11号)执行。对工业区按工矿区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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