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薄或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京地税 字第 号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核算方式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证号码
企业外出施工地点
施工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码
中标通知书编号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编号
施工期限 起止日期
填发税务机关意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京地税 字第 号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核算方式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证号码
企业外出施工地点
施工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码
中标通知书编号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编号
施工期限 起止日期
填发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核发税务机关 盖 章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