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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6]6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6]618号 1996-10-29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财[1996]24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你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计算牌价的问题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市三种货币的牌价,对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法规的折算办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二、关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

  你辖内各分支行在计算当季季未营业额时,是以上季季未的营业额加上当季发生的营业额,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局同意,你辖内各分支行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未各货币折合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未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季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三、关于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时间问题

  你行辖各分支行统一以当季季未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三种货币的中间价以及按上述第一条法规进行套算的汇价折合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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