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属小浪底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和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指导,积极引导企业纳税人申报各项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均应提供寻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财产损失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地要以不同方式对企业进行告知,并对税务人员提出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指导,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按有关本准则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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