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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20元,二档标准为1420元,三档标准为1300元,四档标准为11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7年12月1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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