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税〔2012〕40号
答税提示——依据川财税[2014]20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 上一篇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