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批复
周至县国税局:
你局周国税发[1997]36号《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请示》收悉,经调查,我们认为蛋白粉实际是玉米生产淀粉后的废渣。企业为提高利用率,收其烘干粉碎再行销货,用作禽、畜饲料。
因此,同意蛋白粉按饲料适用税率征税。其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
如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问题解答—— 生产的玉米蛋白粉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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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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