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其中取消涉税行政审批项目4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有关精神,做好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4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4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 取消 | |
| 2 |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取消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取消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 4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 取消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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