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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公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负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含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本公告适用对象为福州市辖区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开始执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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