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时间调整为自1996年11月1日起。请各地一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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