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427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印制《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为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的延续性,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前期仍在现有库存内继续发放《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现我市库存收款收据将发售完毕,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发售《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纳税人在现有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使用完毕后,可自行购制、开具收款收据(无税务监制章)。
下一篇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