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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区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1、《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所称“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比照该款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

  2、1996年1月1日以前已行文批准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免两减半”税收优惠的,可继续享受,自i996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不再批准减免税,已经批准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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