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税提示——依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涉及的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源泉控管,扣缴义务人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十日内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陕西省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详细填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三、文中的“广告”适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形式的广告。
四、接到通知后,各地应结合今年财税大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当地广告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摸底,并要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辅导和信息反馈工作。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陕西省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报告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陕西省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广告名称 | 扣缴单位 | 法人代表及电话 | ||||||||
| 广告形式 | 单位地址 | 办税人姓名及电话 | ||||||||
| 纳税义务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护照号码 | 报酬种类 | 支付形式 | 支付金额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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