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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1996〕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31

京国税[1996]1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的专业培训由市局会同技术合作部门统一组织,各区县局不再单独培训。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凡被批准为实行防伪税控的企业应按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票认证和申报纳税,各区县局应从人力和物力给予保证,确保认证和申报纳税正常进行。

三、京国税[1995]21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6年10月3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9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手写专用发票,凡一次性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均应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实行防伪税控系统是一项保证税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到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性、紧迫性。在时间紧、税收任务重的情况下,各区县国税局应组成专门机构,主管局长亲自负责,在市局的统一布置下,严密组织,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认真培训

实行防伪税控系统涉及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区县国税局应运用各种形式宣传防伪税控的意义和有关规定,搞好对试点企业的认定和内外部的培训。

三、关于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几个具体问题

1、本市实行防伪税控的试点企业范围:凡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至少开具一次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做为试点企业。

偶然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包括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的,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开。

为今后逐步扩大防伪税控做准备,从1996年1月1日起,每个区县至少须有2—3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为试点。请各区县国税局在12月14日前将你局试点企业的户名和设备情况报市局征管处。

2、试点企业的审批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做为防伪税控试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国税局征管科审批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并向试点企业核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试点企业凭《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3、试点企业的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售后维修服务由航天工业总公司配合市局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完成。

4、各区县国税局的防伪税控设备实行集中使用、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国税局发售金税卡、税控IC卡,电脑版发票以及受理认证、申报,向总局传递交叉稽核数据应集中在一个部门办理。请各区县国税局及时将人员和办公设施调整到位。


5、试点企业除按纳税申报办法向各区县国税局申报纳税外,还应在申报期内向各区县国税局指定的部门申报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各项资料。

非试点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应在取得之日起五日内到所在地国税局指定的部门进行认证,认证无误的方可作为合法抵扣凭证。

6、试点企业开具百万元以下专用发票时,可以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何时取消试点企业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市局将另行通知。

非试点企业仍可以开具百万元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7、换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手续:非试点企业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时,应持“工业企业专用发票”或“商业批发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到所在地国税局指定的部门填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

8、各区县国税局在审批试点企业的同时,应对试点企业结存的百万元以上版手写专用发票进行清缴销毁。

四、对实行防伪税控工作中的问题,请各区县国税局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解决。

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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