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政府《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企业按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1994年8月10日
附 件:
[1]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7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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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企业按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1994年8月10日
附 件:
[1]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7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