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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海洋石油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要使用符合文件规定的储蓄清单,并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名的手续。

二、各分局要做好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共同克服过渡时期的困难。

三、各分局在2000年12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于书面形式报市局所得税处。

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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