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各区、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分局应于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统计、填报。

  二、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并根据《通知》的要求按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为做好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的衔接工作,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便函[2005]112号)的规定清理2005年签发的《代理产品出口证明》,填报《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四、各区、分局应于2006年1月17日前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填报外贸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出口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后,在1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