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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略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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