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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为便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方便企业和银行操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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