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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退税,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再补征。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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