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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及各区县局在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1994年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通知》规定的精神,按以下办法计算扣除:

1、经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企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部分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税前扣除。

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限额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工资性奖金、各种补贴、除劳保条例规定的高空、井下、冷库、高温、有毒、有害等劳保性津贴之外的各种津贴。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500元。企业发放的人均工资在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依据规定的计提比例计算提取。

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市局京国税[1994]053号《通知》及其转发的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通知》规定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交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原规定的上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文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为了统一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多缴或少缴的所得税额,一律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所得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二条第3款所称“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是专业技术工作,不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的范围。

八、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按规定批准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国务院国函[1988]74号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昌平和丰台两个科技园区内在1994年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1994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注:根据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予以修改。)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四、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五、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七、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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