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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行源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7〕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得源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7]54号
2007-04-1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海南得源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海口同德勤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海南如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海南骏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格。

附件:1.关于成立海南得源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批复(国税注批字〔2006〕115号)
2.关于成立海南如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国税注批字〔2006〕130号)
3.关于成立海南骏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税注批字〔2007〕30号)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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