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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255

1004

-

≥35岁

1310

1048

838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360

1088

87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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