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各单位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各单位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各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各单位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办税公开的评议制度和工作责任追究 办税公开涉及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厦国税发[2006]89号)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及责任分解表
| 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具体内容 | 公开时间 | 公开期限 | 责任单位 |
|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 纳税人的权利 | 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多项权利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
| 2 | 纳税人的义务 | 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多项义务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 |
| 二、纳税服务 | 3 |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承诺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监察室 各区局 |
| 4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 |
| 三、办税程序 | 5 | 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管理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使用管理;帐号报备规定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各区局 |
| 6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程序、标准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流转税处 各区局 | |
| 7 | 出口退(免)税认定 |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程序、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退税处 各区局 | |
| 8 | 发票管理 | 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以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流转税处 | |
| 9 | 代开普通发票 | 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流转税处 各区局 | |
| 10 | 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 |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各区局 | |
| 11 | 发票奖励 | 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 |
| 12 | 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流转税处 所得税处 国际处 | |
| 13 | 延期申报 | 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各区局 | |
| 14 | 缴纳税款 |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各区局 | |
| 15 |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流转税处 所得税处 国际处 各区局 | |
| 16 |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 |
| 17 | 企业汇总纳税审批 | 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所得税处 流转税处 | |
| 18 | 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限、程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所得税处 国际处 流转税处 | |
| 19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标准、审批权限、程序、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所得税处 | |
| 20 | 出口退税审核 | 出口退税审核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退税处 各区局 | |
| 21 |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 |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流程、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退税处 直属局 | |
| 22 |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国际处 | |
| 23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国际处 | |
| 24 | 税控装置应用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管理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 |
| 四、征收管理 | 25 |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程序,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及离境清税审核权,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征管规定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
| 26 | 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 |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种行政规费、基金的依据及相关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
| 27 | 纳税评估 | 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
| 28 | 税收管理员规范 | 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各区局 | |
| 五、税务检查 | 29 | 税务检查权 公开事项 | 税务机关的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等规定 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稽查局 |
| 30 |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稽查局 | |
|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 31 |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方式及处理规定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法规处 |
| 32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征管处 直属局 | |
| 33 |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 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流转税处 征管处 各区局 | |
| 34 | 发票使用审批 | 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流转税处 征管处 各区局 | |
| 35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流转税处 各区局 | |
| 36 | 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机构或人员代理建账有实际困难,批准其不建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各区局 | |
| 37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
| 38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业务处室 各区局 | |
|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 39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及其标准和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各区局 |
| 八、税务行政处罚 | 40 | 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法规处 |
| 41 | 听证 | 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法规处 | |
| 九、举报投诉监督 | 42 |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监察室 各区局 |
| 43 |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税务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监察室 | |
|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 | 44 | 税务机构和职责 | 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人事处 办公室 各区局 |
| 45 | 执法人员职责规范 | 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法规处 | |
|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 | 46 | 税务行政复议 |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法规处 |
| 47 | 税务行政诉讼 |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法规处 | |
| 48 | 税务行政赔偿 |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法规处 | |
|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 | 49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名单 | 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 | 截至下次认定之日 | 各区局 |
| 50 | 欠税公告 | 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欠税属期、税种、欠税金额等 | 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 截至下次欠税公告之日 | 征管处 各区局 | |
| 51 |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 |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期限等 |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各区局 | |
| 52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 A级纳税人名单 | 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 | 2年 | 征管处 | |
| 53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等 |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税务师管 理中心 | |
|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 54 | 年检公告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 | 审批后1个月内 | 长期 | 税务师管 理中心 |
| 年检结果 | 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 | 一年 | 税务师管 理中心 | |||
| 55 |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业务处室 各区局 直属局 | |
| 十四、其他 | ||||||
注:1、目录中的生效之日,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的公布之日,规章的发布之日,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之日,有关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之日等。
2、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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