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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2-09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90号)的规定,对深圳特区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78通知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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