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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按期预缴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在预缴期限之前办理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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