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并乡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乡镇行政建制调整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1]16号)。现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5]鲁财税字21号文件)的规定,对部分市反映的乡镇撤并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乡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县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县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乡,其整个行政辖区按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一年八月六日
← 上一篇
股权代持的审计关注
下一篇 →
关于明确联通用户预存款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