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我市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粤地税函[2005]3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上一篇
关于认真做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 →
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