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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省局稽查局:

现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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