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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几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缴的所得税是分月预缴还是分季预缴,在《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未下达之前,暂按去年的实际预缴办法办理。[条款失效]

二、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减按27%或18%税率征税问题,在预征时将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三、在新税法有关减免税规定未明确前,暂不审批新的减免税。[条款失效]

四、中央在京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

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本文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于2007年8月6日被废止。

1994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尚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样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

另,原定元月下旬举行的企业所得税培训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99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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